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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苏女士,身为一家危化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在2015年年初收到了市安监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她参加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培训。然而,她坚持认为,安全生产培训应该是那些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安全生产人员的专属任务。她坚信,自己的企业生产线已经通过了严格的安全监测,因此无需再参与安全生产培训。然而,后来安监局还是组织了苏女士等未准时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了补充培训。
那么,究竟何为安全生产培训呢?哪些人员又是必须要进行这一培训的呢?
安全生产培训不仅仅关乎企业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它更是对员工安全意识及技能的全面教育和引导。这源于我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规定,明确指出安全培训是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具体而言,需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
1.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如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和执法人员。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所有员工。
3.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如安全教育培训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任务的专业人员,如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以苏女士为例,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她自然属于上述第二类人员范畴,因此应当参加此项培训。此外,《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还明确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组织安排参与培训。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培训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所有相关人员都应予以重视并积极参与。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并促进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的力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安全培训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也需遵循本办法。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员工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其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包括政府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包括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则涵盖安全教育培训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以及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专业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在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时,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四个等级,由不同的审批机构进行审批与颁发。各级资质证书的取得,均需符合严格的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取得不同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安全培训工作。例如,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机构可以承担更高层次、更广泛范围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需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包括注册资金、专职管理人员、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教师资质、教学及生活设施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确保培训质量,提升培训效果。
第八条 同样,申请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以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培训工作。
以上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提升培训质量,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的安全素质得到有效提高,从而为社会的安全生产做出积极贡献。